鑫诺论坛12年第三期:李高来主讲工程仲裁实务
鑫诺动态2012-06-19 2012年6月15日下午三点,我所本年度“鑫诺论坛”第三期在第一会议室如期举行,由李高来律师主讲,主题为“工程仲裁中的实务问题”。与会人员包括郝建亚、孔伟平、王延玲、王强、卢喜梅、齐志君、林野丽、方斌等律师及宋军亮、刘静静、王贞、张蕾、吕勇博等律师助理。
李高来律师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资深律师,具有深厚的工科背景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本次讲座中,李高来律师首先简要概括了各大仲裁委的业务情况,然后以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为例,逐条分析了仲裁规则在工程仲裁实务中的应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仲裁申请被受理之前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仲裁庭应保护当事人的异议权,否则仲裁裁决可能以剥夺异议权为由被撤销;债权转让时,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是否仍然有效;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过程中可以申请中间裁决,先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权异议应该何时提起以及如何提起对己方更为有利;仲裁申请书中仲裁请求应当如何设计以及工期、质量、鉴定以及利息的计算和书写方式;瑕疵仲裁是否会被仲裁委接受等。
仲裁申请被受理之后应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必须充分准备相关的所有材料;选择仲裁员时,要注意仲裁员的倾向性,尤其要注意选择仲裁员的期限,切忌逾期未选;北京仲裁委员会对于回避具有从严的倾向,律师办案应当尽力避免行为不当;仲裁过程中,应重视鉴定结论的力量,有时能够决定案件的走向;和解结案的情况下,选择怎样的裁决方式最为有利需要审慎考虑;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根据具体事由选择申请撤销仲裁或者申请不予执行等。
主旨发言完成之后,李律师又与王延玲、王强、卢喜梅、齐志君等参会人员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工程鉴定在仲裁案件中的影响几何以及是否具有普遍性,某仲裁委员会针对某案件的裁决是否会对其他仲裁委裁决基本相同的案件产生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否会应用于仲裁裁决;仲裁委收取仲裁费用时依据的标的金额是否有标准;什么样的案件才更适合选择仲裁委员会解决等等。
通过本次“青年论坛”的交流,参会律师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大量珍贵的信息资料,这不仅丰富了年轻律师的实务知识,还加强了与资深律师的联系,更团结了所内所有的律师团队,可谓收获颇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