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首页>鑫诺动态>建言献策

建言献策

鑫诺动态2020-02-25
[摘要]提请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加大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建议

提请公检法等司法机关

加大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已经有两个月的时间了,但根据2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内容得知,目前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全国疫情发展拐点尚未到来。这也就意味着,防疫工作仍属于重中之重,很多工作将继续受到疫情影响和限制。其中包括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由于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将直接导致部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疫情影响而超期羁押。对于原本在未来判决刑期不重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因为疫情影响而增加羁押期限,进而逼迫法院在疫情结束后,进行审判时,不得不重判的情形发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主要使用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此,建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梳理本极司法机关已届临期未结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本着既严厉打击犯罪,又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在确保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难以脱保的情况下,加大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以保证法治工作不因疫情而受到影响。


具体实施条件,可考虑如下因素:

1、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前的一贯社会表现;

2、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及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是否已经认罪认罚。

4、有具体受害人的案件,可参考被害方的态度和意见,有的被害人希望通过报案的方式,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向其挽回或赔偿损失,如挽回损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已经予以谅解。

5、对于经济型案件,应考虑涉案资金的去向问题,如果涉案资金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营不善、投资失败所致,可认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如果涉案资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非法买卖、赌博等挥霍,可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八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相关律师

手机分享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