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伟平、王蓉律师代理有色股份诉讼案快速结案
鑫诺动态2009-09-17自2000年开始,上市公司中国某有色金属股份公司(下称有色股份)即与四川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川铝公司”、“对方”)开展贸易合作,双方签订有《有色金属产品长期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期内,有色股份每月以“长单价” (即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的当期价格按一定比例挂钩的价格)向川铝公司出售既定数量的有色金属产品。2008年6月以前,有色金属市场持续偏暖,零售价格持续上扬,在此背景下,有色股份严格遵守合同,以“长单价”向川铝公司提供了质优价廉的有色金属产品。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有色金属产品出现长单价高于市场零售价的“价格倒挂”现象,川铝公司即大幅减少进货,甚至终止履行《长期购销合同》,转而向其他厂家购买有色金属产品。有色股份多次催告其纠纷违约行为,川铝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且发生情势变更、停止进货不是违约为由抗辩,要求降低价格,有色股份自然不能同意,双方陷入僵局。
由于有色股份是多地上市公司,且自成立以来,从未主动提起过诉讼或仲裁案件,一旦诉起,不仅可能丧失川铝公司这个重要客户,甚至有可能造成其他负面影响,事关重大,故2009年5月,有色股份委托本所孔伟平、王蓉律师(下称二律师)对本案进行法律论证。二律师认为,本案中,川铝公司资金紧张及情势变更的抗辩理由不充分,有色股份完全可以起诉川铝公司并极有可能胜诉;但同时,考虑到双方曾长期关系良好、将来仍有可能合作的特点,二律师提出了“保全为重,以打促谈”的诉讼策略。鉴于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刚出台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新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对其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也缺少成形的案例,为此,本所组织数十位鑫诺律师专门召开了“情势变更专题研讨会”,有色股份法律事务部三位公司律师及销售部负责人也到会参加。研讨会上,多数律师同意二律师的诉讼理由和策略,也有少部分律师提出了不同观点。整理收集各方意见后,二律师将修订的诉讼方案交有色股份,有色股份经研究后,同意实施该方案并委托本所全权代理。
6月,二律师代理有色股份将川铝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川铝公司赔偿有色股份实际价差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等各项损失6000万元,并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
7月,北京一中院法官依照法定程序,查封了川铝公司资金往来频繁的数个账户,可惜数个帐户累计只有数万元钱。为不至于过分刺激对方,我方请求法院延缓向川铝公司发放传票,同时与川铝公司多次沟通,晓明利害。川铝公司明白其败诉几率极大、愈拖愈对其不利后,遂派专员来京与有色股份协商。
8月,在川铝公司同意赔偿违约损失并表示不再违约、信守合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随后,川铝公司向有色股份缴纳保证金300万元,有色股份向一中院申请撤诉解封。于是,在本案对方未拿到法院传票、未曾开庭的情况下,有色股份便成功达到了全部诉讼目的。
当然,因本案未经开庭便告和解,故律师费只能按基本代理费减半收取,但二律师表示,客户的信任更有价值----相信有色股份如有业务还会优先考虑鑫诺----更重要的是,无论什么情况下,“客户利益优先”都应该是律师至高无上的不二法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