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高来、王嘉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与北京林业大学工程仲裁案再获胜诉
鑫诺动态2009-07-02继不久前本所李高来、王嘉律师代理的某施工企业与北京林业大学间两项工程仲裁案胜诉后,本所律师代理的某施工企业(下称“施工方”、“我方”)与北京林业大学(下称“业主”、“对方”)之间另一项工程仲裁案亦获胜诉。
2008年8月,本所律师代理申请人施工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林业大学支付某工程的结算尾款387多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等相关费用。业主在首次开庭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但很快被裁定驳回异议。
业主以施工方与项目管理公司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涉案工程中标无效、施工方此前已承诺将工程结算总造价款下调25%、工程款早已足额支付等为由否认施工方的各项仲裁请求,同时提出20万元质量保修费用及竣工资料提交等多项仲裁反请求,并提出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鉴定、公章鉴定等多项书面鉴定申请。
本案作为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代表性,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是否中标无效及合同无效;项目管理公司是否与施工方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施工方承诺结算造下调价25%是否有效;第三方审价结果的效力及造价鉴定的必要性;如何确定已付款金额;如何认定竣工日期;是否存在工期违约;是否存在质量违约及质量鉴定必要性;如何计算工程款利息;公章及字迹形成先后顺序鉴定的必要性等。此外,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多项特殊程序,比如: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证据的撤回;举证期限及延期举证;书面质证与书面审理;仲裁程序中止;仲裁审限延长;仲裁调解等。
本所律师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及程序问题精心准备代理方案,并在仲裁申请、举证、质证、庭审发言、书面代理意见等环节充分阐述我方观点,最终本所律师代理意见几乎全部被仲裁庭采纳。
2009年3月24日,北仲作出仲裁裁决,施工方提出的工程欠款本金被全部支持、仲裁费大部分支持,而业主提出的竣工资料提交、质量保修费等反请求以及各项鉴定申请均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