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兵、温纪明律师:北京某三甲医院私拆病历被判六十七万案
鑫诺动态2008-06-17我所律师李仁兵、温纪明代理荆冬梅等(原告)诉北京某三甲医院因陈兰生死亡医疗损害赔偿案,已于2008年6月6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2007年12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7074号一审判决,死亡患者因就诊心肌梗死、冠脉综合症需进一步治疗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2007年4月18日,该院为患者施行OPCABC手术;2007年4月21日,患者在该院治疗期间死亡。
代理律师在仔细研究证据后提出,由被告北京某三甲医院提交的死亡患者2007年4月21日的病历档案上三处封条白色密封胶布曾被揭起重新粘贴,根据证据规则,该院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由法院委托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最终认定医院方私自拆封病例的事实,故而法院推定该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死亡赔偿金、被抚/扶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北京某三甲医院合计赔偿原告六十七万七千余元,我代理方胜诉。
我所律师李仁兵、温纪明代理荆冬梅等(原告)诉北京某三甲医院因陈兰生死亡医疗损害赔偿案,已于2008年6月6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2007年12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7074号一审判决,死亡患者因就诊心肌梗死、冠脉综合症需进一步治疗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2007年4月18日,该院为患者施行OPCABC手术;2007年4月21日,患者在该院治疗期间死亡。
代理律师在仔细研究证据后提出,由被告北京某三甲医院提交的死亡患者2007年4月21日的病历档案上三处封条白色密封胶布曾被揭起重新粘贴,根据证据规则,该院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由法院委托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最终认定医院方私自拆封病例的事实,故而法院推定该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死亡赔偿金、被抚/扶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北京某三甲医院合计赔偿原告六十七万七千余元,我代理方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