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楠律师代理中国某有色集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胜诉
总部要闻2009-07-082008年6月,本所律师孔伟平、李楠代理申请人中央企业中国某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下称“某央企”、 “我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辽宁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辽宁鑫宇”、“对方”)作为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为38.75%;裁决对方从公司中退出;裁决对方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裁决对方支付律师费、本案仲裁费。
某央企与辽宁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共同成立某房地产公司,本案是辽宁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方股东出资不到位、抽回出资等行为引起的股东间的纠纷。本案作为股东纠纷案件很具有代表性,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 对方是否有抽回资金行为;2 对方投入的房产一直未过户,是否是投资已到位;3 对方投入资金未到位,是否应按实际投入享受股东权益;4 注册资本金与股东约定投资金额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诸多问题。
我方在提起仲裁请求时,已考虑到第二项请求即让对方退出公司可能得不到支持,但考虑到,此请求表达了我方作为股东的真实想法,即不想再与对方合作;同时该条可以作为仲裁庭主持调解的一个方向,也会使其他仲裁请求更容易得到支持。基于以上考虑,我方提出了此项请求。
本案案情复杂,争议焦点众多,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也很多。本所律师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及程序问题精心准备代理方案,并在仲裁申请、举证、质证、庭审发言、书面代理意见等环节充分阐述我方观点,最终本所律师代理意见基本被仲裁庭采纳。
2009年6月,北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书中提到,被申请人在公司的权益比例为43.42%(因我方提出的是38.75%的确认之诉,仲裁委无法做出变更裁决,故在仲裁意见中予以确认。),北仲同时裁决对方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委托方对本所律师的服务水准、敬业精神以及仲裁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