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高来、王嘉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与北京林业大学之间工程纠纷仲裁案胜诉
总部要闻2009-06-282008年7月底,本所律师李高来、王嘉等代理申请人北京市某特级施工企业(下称“施工方”、“我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北京林业大学(下称“业主”、“对方”)支付某两项工程的结算尾款1100多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等相关费用。业主在首次开庭前曾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但很快被裁定驳回异议。
业主以施工方与项目管理公司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涉案工程中标无效、施工方此前已承诺将工程结算总造价款下调25%、工程款早已超付等为由否认施工方的各项仲裁请求,同时提出300万元工期违约金和150万元质量违约金及竣工资料提交等多项仲裁反请求,并提出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鉴定、公章鉴定等多项书面鉴定申请。
本案作为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很具有代表性,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是否中标无效及合同无效;项目管理公司是否与施工方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施工方承诺结算造下调价25%是否有效;第三方审价结果的效力及造价鉴定的必要性;如何确定已付款金额;如何认定竣工日期;是否存在工期违约;是否存在质量违约及质量鉴定必要性;如何计算工程款利息;公章及字迹形成先后顺序鉴定的必要性等。此外,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还涉及多项特殊程序,比如:仲裁员信息披露与回避申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证据的撤回;举证期限及延期举证;书面质证与书面审理;仲裁程序中止;仲裁审限延长;仲裁调解等。
本案案情复杂,争议焦点众多,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也很多。本所律师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及程序问题精心准备代理方案,并在仲裁申请、举证、质证、庭审发言、书面代理意见等环节充分阐述我方观点,最终本所律师代理意见几乎全部被仲裁庭采纳。
2009年3月,北仲作出仲裁裁决,施工方提出的工程欠款本金、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各项仲裁请求几乎全面得到支持,而业主提出的竣工资料提交、工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等各项反请求,以及各项鉴定申请均被驳回。施工方对本所律师的服务水准、敬业精神以及仲裁代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