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专利产品中的非专用部件不侵犯专利权——冯向峰律师代理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胜诉
总部要闻2009-04-24
[摘要]仅提供专利产品中的非专用部件不侵犯专利权——冯向峰律师代理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胜诉
徐某为发明专利“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专利号:ZL03146341.X)的专利权人,与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签订了普通实施许可合同。2008年9月,徐某与建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工程公司)、天津保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保兴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工程公司和保兴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其中工程公司制造了专利产品,保兴公司提供了空心板的关键材料——轻质材料填充体和钢筋格栅。诉讼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空心板预应力筋的施工方某建研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冯向峰律师作为被告保兴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和另外两被告均以轻质材料组合单元是原告专利的发明点为由认为保兴公司提供轻质材料填充体和钢筋格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冯律师则认为,轻质材料组合单元虽为原告发明专利的发明点,但保兴公司生产的轻质材料填充体和钢筋格栅仅仅是空心板的部件,没有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且该轻质材料填充体和钢筋格栅不是生产原告专利产品的专用产品,保兴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最后,法院采纳了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天津保兴公司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空心板的填充体和金属隔栅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本专利的侵权行为”,驳回了原告针对天津保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