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从无过失到负全责——冯向峰律师代理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终审胜诉
总部要闻2009-04-212006年8月,北京市顺义区一六岁男孩因扁桃体发炎在某医院所设立的社区服务站进行门诊治疗,后因病情加重而两度转院,最终竟因治疗无效身亡。为了给不幸的儿子讨个说法,患儿父母委托本所冯向峰律师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原被告双方就当时的接诊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尤其是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经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就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审查意见为“某医院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失行为”。 冯律师认为,该审查意见是依据错误的资料、使用错误的方法、依照错误的逻辑作出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违背医学科学的、以偏概全的错误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据此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采纳了冯律师的意见,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重新鉴定。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对作为鉴定之重要依据的门诊观察病例的真实性存在重大争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因此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二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款项共计二十六万九千余元。 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冯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并发表了相应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的前提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